妻子患病丈夫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履行扶养义务

时间:2023-08-12  来源:未知   作者:admin

   “夫妻本是同林鸟,大难临头各自飞”,这是镇江一男子自私面孔的写照,在妻子患病后,到法院起诉离婚。真能如他所愿吗?今天(7月21日),镇江丹阳市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。

  早在2001年,自由恋爱的陈某和李某重组了新家庭,婚前各有一个女儿,之后两人没有再生育子女,婚后都尽心照料双方的子女。2015年至2019年,已经年过六旬的李某先后因为中风、骨折、摔伤三次住院,花去了大量的医药费,除了李某女儿外,陈某也照顾了一段时间。去年年初,李某因为家庭矛盾搬进了养老院,可李某因无法适应养老院的食宿环境又回到了家中。镇江丹阳市人民法院吕城法庭审判员陈庆介绍,“陈某拒绝与妻子李某共同生活,并且将她的东西物品都扔出了家外,因为双方发生了扶养纠纷,李某就先起诉到法院,要求陈某支付扶养费,经过法院判决,原告也按照判决每个月给被告600元。但是不久之后,原告就以多次滋事要扶养费,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。”

  李某表示两人打小就认识,20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照顾,感情非常稳定,生病期间丈夫也有陪护,并且此前不久两人还在家人聚餐时录制了视频秀恩爱,亚搏官方入口_有限公司不同意离婚。镇江丹阳市人民法院吕城法庭审判员陈庆介绍,“原、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二十余年,夫妻感情相对稳定,近些年因李某的身体原因和养老居住问题产生矛盾,双方未能及时沟通和有效化解。为此双方还形成了家庭协议,陈某在李某住院时亦陪护照顾,结合李某提供的录像,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。而且这起案件中,被告是想逃避扶养义务的,所以对于这种行为,原告的离婚的请求我们是不予支持的”。

  李某因多次受伤,身体行动不便需要人照顾,陈某作为配偶,理应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,而不是借此提出离婚。法官表示,夫妻之间互相扶养,不仅是道德义务,更是法定义务。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,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,需要扶养的一方,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。镇江丹阳市人民法院吕城法庭审判员陈庆介绍,“夫妻扶养义务,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、精神上、生活上相互帮助、相互照顾、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,以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。一方因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,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,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”。

  (《零距离》记者/刘舒 编辑/国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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